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139號債權人 李緯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興通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表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依據、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及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合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提出債務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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