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被繼承人 許麗珍許美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65號聲請人 張月照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簡木貴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號6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簡木貴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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