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柯 經魁
柯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柯經魁 前就讀 莊敬工家 邀同債務人柯美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1,16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柯經魁自民國103年3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3,09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柯美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美珠、柯│自民國103年│至民國103年│年息百分之一.│││83,091元│經魁│2月11日起│7月2日止│八三││││├──────┼──────┼───────┤││││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7月3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美珠、柯│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3,091元│經魁│3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