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陳義雄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欄關於「535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353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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