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6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順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6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姚順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9行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更正、補充為「姚順來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於88年3月17日因停止處分出監,88年11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6月12日停止戒治繼續執行徒刑,於91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復於9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5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另因數件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2728號、95年度簡字第5927號、95年度簡字第7105號及95年度簡字第748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6月及5月確定。再於97年間,因數件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簡字第3629號、97年度易字第1075號、97年度審訴字第4631號、97年度審訴字第518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8月及8月確定,並於98年4月22日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嗣於99年7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而於99年10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且其曾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另兼衡其生活狀況為貧寒、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6827號被告姚順來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105之3號(另案在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順來曾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停止戒治而於90年6月12日出所,後於91年1月16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8月、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嗣於99年7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而於99年10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8月19日某時,在其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105之3號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16時10分許,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順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代碼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1/00000000)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檢察官何景東檢察官高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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