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6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元
陳可頡
余依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8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陳茂元、陳可頡、余依軒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茂元、陳可頡、余依軒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共同與多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實施詐術洗錢為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紙飛機)作為集團成員間聯繫之管道;該詐欺洗錢集團組織分工、所為犯行如下: 黃俊凱 (由本院另行審結)擔任控盤首腦,負責派單給車手頭,陳茂元擔任車手頭及掮客,招募 陳可洋 (由本院另行審結)、陳可頡擔任車手,並接受車手頭之指示犯案,陳可洋、陳可頡為異卵雙胞胎,外型相似輪流擔任把風人員(俗稱 顧水 ),負責以外型掩飾提領車手,余依軒擔任司機,負責開車搭載陳可頡、陳可洋提領詐欺款項。後該詐欺洗錢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19日後陸續聯繫附表所示 李靖婷 等人,佯以取消分期付款之詐術誆騙李靖婷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後因陳茂元臨時有事無法前來收水,故由黃俊凱出面交付提款卡指示陳可頡、陳可洋領款,並由余依軒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陳可頡、陳可洋前往提領共新臺幣(下同)33萬3千元後,全數交付予黃俊凱,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掩飾該等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陳茂元、陳可頡、余依軒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巷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被告陳茂元、陳可頡、余依軒與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47號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並於112年12月2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7日 桃檢秀恭 112偵58443字第1129161526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足憑。然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47號案件,關於被告陳茂元、陳可頡部分於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已經本院於113年1月11日宣判,被告余依軒部分於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業經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宣判,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以,檢察官未及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47號案件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1李○婷解除凍結112年5月18日15時15分、18分、23分49,987、49,981元、49,981元000-0000000000000號112年5月19日0時25分、52分、53分、55分桃園市○○區○○街00號龜山大崗郵局49,000元、40,000元、25,000元、1,000元2鄭○文(提告)解除凍結112年5月19日0時26分9,123元112年5月19日0時52分、53分、55分40,000元、25,000元、1,000元、3吳○蘭(提告)解除扣款112年5月18日23時34分、37分49,988元、49,988元000-00000000000000號112年5月19日0時21分、23分、1時18分60,000元、59,000元、19,000元、112年5月18日23時50分49,988元000-0000000000000號112年5月19日0時25分、52分、53分、55分49,000元、40,000元、25,000元、1,000元112年5月18日23時46分許49,988元000-00000000000號112年5月19日0時44分、45分、46分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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