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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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龍禾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龍禾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龍禾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均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2罪)、3月(2罪)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罪)、3月(3罪)確定,另因幫助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仍論處有期徒刑4年2月,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99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4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4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於97年5月13日送監執行,至102年10月4日縮刑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並付保護管束,復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1年3月又27日待執行。又假釋在外期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述3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執行刑連同前述撤銷假釋後之殘刑,於105年8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至107年9月4日縮刑假釋出監,迄107年12月2日假釋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被告因前述案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揆諸刑法第47條規定,即為累犯,被告前次係因施用毒品、詐欺等案件受刑,雖與公共危險之犯罪類型不同,然考量其甫於107年12月2日執行期滿,即於108年2月間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再次為本件公共危險犯行,可認刑罰之執行對被告並未產生預期之嚇阻或教化效果,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之紀錄,當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竟未能知所悔悟,於服用酒類後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於每公升0.39毫克之狀態,仍駕車上路,雖未發生交通事故,然對行車安全已生危害,顯漠視自身安危,復枉顧公眾安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與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何明芝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