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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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劉銘玉 被告 林平鎧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本件訴
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在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排除強制執行可得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