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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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志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志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98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