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志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志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98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紀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