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及因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詳如附表編號
1所載;又減刑後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及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意旨:如附件。
二、就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部分:爰審酌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95年7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2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
1年8月、緩刑4年),於95年8月2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3年8月間起至94年7月間止,因故意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9月18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1266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示之刑,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乙份及上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應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三、就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⑴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
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⑶經查,受刑人前於95年7月31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4
號(94年度偵字第326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其緩刑宣告應予以撤銷已如前述。前開緩刑既經撤銷,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列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2項,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偽造有價證券│連續犯詐欺取財│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登載│││罪│罪││不實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刑法第339條第1│刑法第339條第1│刑法第216條│││第1項│項│項│、第215條│││││││││││││├──────┼──────┼───────┼───────┼──────┤│犯罪日期│88年5月31日│93年7月間起至│95年7月2日│95年7月2日│││起至88年10月│94年6月間止│││││10日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4│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偵字第484、│偵字第484、│年度偵字第│││3266號│4948號│4948號│484、494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法院│中分院│中分院│臺中分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234號│1266號│1266號│第1266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5年7月31日│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法院│中分院│中分院│臺中分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234號│1266號│1266號│第1266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95年8月25日│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九十六年罪犯│3款│款│款│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附註│苗栗地檢95執│苗栗地檢96年執│苗栗地檢96年執│苗栗地檢96年│││他字第653號│字第2658號│字第2658號│執字第2658號│└──────┴──────┴───────┴───────┴──────┘┌──────┬──────┬───────┬───────┬──────┐│編號│5│6│7│8│├──────┼──────┼───────┼───────┼──────┤│罪名│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登載不│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登載││││實文書罪││不實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9條第1│刑法第216條│││第1項│第215條│項│、第215條│││││││├──────┼──────┼───────┼───────┼──────┤│犯罪日期│95年8月2日│95年8月2日│95年9月3日│95年9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偵字第484、│偵字第484、│年度偵字第│││484、4948號│4848號│4948號│484、494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分院│中分院│臺中分院││├──┼──────┼───────┼───────┼──────┤││案號│96年度上易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第│96年度上易字││││1266號│1266號│1266號│第1266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分院│中分院│臺中分院││├──┼──────┼───────┼───────┼──────┤││案號│96年度上易第│96年度上易第│96年度上易第│96年度上易字││││1266號│1266號│1266號│第1266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九十六年罪犯│3款│款│款│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附註│苗栗地檢96執│苗栗地檢96執字│苗栗地檢96執字│苗栗地檢96執│││字第2658號│第2658號│第2658│字第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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