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正誼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正誼於受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221號有罪之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惟未依上揭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宋泓璟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