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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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 張家源 原名︰ 張進 .被告 吳佳宜 原名︰ 吳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5,162元【計算式︰(823地號土地價額11㎡×18,943元/㎡)+(824地號土地價額91㎡×29,000元/㎡)+(825地號土地價額91㎡×26,679元/㎡)+(82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價額,據99年5月4日具狀說明無法估算價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6,925,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