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幸招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零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幸招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080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349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6日為其男友發現其在雲林縣麥寮鄉之租屋處已無生命跡象而報警處理,警方在現場扣得白色粉末1包、已使用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1個。而被告所涉施用毒品罪嫌,因其已於109年11月6日下午3時49分死亡,故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確認無訛。而上開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349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屬毒品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從而,首揭聲請意旨,聲請人除另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應由本院予以更正如前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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