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黃懿榮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君隆 間回復原狀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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