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世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鼎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肇事逃逸等案件卷內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王世鼎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不含姓名】部分)及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16至19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世鼎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現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審理中,請求付與警詢卷全部卷證影本、檢察官偵查卷全部卷證影本、卷附警詢及偵訊光碟全部,並同意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授權,民國111年2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05090號令、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162995號令會同訂定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並簽名或蓋章、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再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3條規定,法院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指定其範圍後,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或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除當庭檢閱卷證者外,並通知閱卷室。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被告到院檢閱卷證、領取卷證影本或接獲書記官通知時,向書記官領取卷證。法院許可付與電子卷證者,應由書記官將電子卷證傳送閱卷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交付被告。翻拍證物照片、複製電磁紀錄者,亦同。前二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三、經查:㈠聲請人王世鼎因涉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現
正繫屬本院,由本院審理中(案號:113年度交訴字第20號),依上開說明,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就卷內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如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聲請人警詢、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及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錄影畫面檔案。但鑒於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基本資料,為個人資料及隱私,本院交付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錄音錄影光碟之範圍,自不包括足資識別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後,不得複製、轉拷、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㈡另聲請人聲請付與相關證人(含同案被告 林宜軒 、告訴人顏
君赫、 周芷琳 等人)警詢、偵訊筆錄錄音錄影檔案部分,因上開相關證人之證詞或陳述內容,均已記載於筆錄之上,聲請人詳閱其前揭本院准予其聲請之卷證資料,即可得知該等證述或陳述內容,已可保障聲請人此部分之資訊獲知權。況錄音或錄影光碟內容中含其等於庭期中口頭陳報個人年籍資料之影音,此涉及其等之隱私,且技術上尚無法將數位影音檔案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割裂分離或遮隱,考量聲請人拷貝警詢、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攜回自行播放亦無何訴訟上效力,非屬法定之證據調查方法,復易導致程序上爭執、延滯及紛擾,更難以防範訴訟外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從而,依上開說明,其此部分之聲請自與上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以駁回;至卷內其餘卷宗內容(如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料、卷內民事判決與裁定、民事暫時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等資料),則因與聲請人本案被訴肇事逃逸犯罪事實無關,或非屬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或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祕密之卷證資料,依上說明,其此部分之聲請,亦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駁回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證據資料出處1被告王世鼎(1)112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1至27頁(2)112年5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29至37頁(3)112年9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47至50頁2同案被告林宜軒(1)112年3月5日21時09分警詢筆錄警卷第1至5頁(2)112年3月5日22時29分警詢筆錄警卷第7至11頁(3)112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3至19頁(4)112年7月26日偵訊筆錄偵卷第35至37頁3證人即告訴人 顏君赫 (1)112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9至45頁(2)112年9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47至50頁4證人即告訴人周芷琳112年3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47至51頁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等資料警卷第57至63頁6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警卷第65至71頁7手機錄影畫面截圖、監視錄影畫面影像截圖警卷第73至85頁8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卷第109頁9牌照號碼3876-NS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ATF-0006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111至113頁10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20026010號函暨檢附員警偵查報告核交卷第9至11頁11豐安診所診斷證明書暨診療收據核交卷第63頁12王世鼎及顏君赫刑事陳報狀偵卷第51至57頁13車輛行駛路線說明偵卷第59頁14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81頁15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中監投鑑字第1130022983號函偵卷第87頁16被告王世鼎112年9月13日偵訊之錄音錄影檔案偵卷卷末之證物袋中記「113偵5447」光碟片17被告王世鼎112年5月25日警詢之錄音錄影檔案偵卷卷末之證物袋中記載「周芷琳、林宜軒所報肇逃、過失傷害、妨害自由、違反保護令」之光碟片18同案被告林宜軒提供之影像檔同上19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偵卷卷末之證物袋中記載「王世鼎報恐嚇」及「顏君赫報傷害」之光碟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