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735號聲請人 卓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嘉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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