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告 徐郁惠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徐秋傑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3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甘治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