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875號原告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被告 蕭太興 原住新北市○里區○○街○○號2樓
余麗紋 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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