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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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停字第2號聲請人安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枝蒲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陳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0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法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