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上字第135號上訴人 黃仕先黃啓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李蓓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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