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古景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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