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98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陳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叁拾壹萬零陸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七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陸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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