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瀚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