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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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8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42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冠廷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5428號被告林冠廷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0鄰○○路00
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冠廷意圖供人觀覽,於民國108年5月12日晚間8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和仁國小校園內公共場所,全身赤裸散步,裸露生殖器官,而為猥褻行為。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冠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監視錄影截圖20張。
(三)被告衣著及所騎乘自行車照片3張。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二)求刑:請審酌本件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有其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犯後又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見偵卷頁13)等情,其偶因一時失慮而犯罪,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請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檢察官黃智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