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09號上訴人 梁斌 即 艾瑪忠孝 診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2509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1,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
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