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20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2006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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