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5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