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智豐輔佐人即被告之子何尚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撤緩偵字第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再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紀雅惠
書記官陳信全通譯黃巧旻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何智豐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何智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上午7時27分許,持自備之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未扣案),撬開 謝林縈 位於苗栗縣○○市○○里○○00號之住處門鎖(門鎖未損壞),侵入謝林縈之住處,竊取謝林縈所有放在客廳之ASALI牌香菸2條(每條內有10盒香菸,價值合計新臺幣600元),得手後放入其衣服內離去,帶回其位於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之住處,供己抽用。嗣謝林縈發現香菸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並在何智豐上址住處扣得其尚未及抽用之ASALI牌香菸1條又7盒(已發還予謝林縈)。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㈠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㈢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
㈣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㈤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㈥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陳信全審判長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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