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黃明輝 訴訟代理人 王銀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朝全 、 黃明發 、 黃明哲 、 李土成 、 李朝福 、李朝輝、 李朝清 、 李振賢 、 董茂吉 、 胡秋雄 、 張陳阿美 、 李陳菊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417元【系爭土地面積1,35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400元×原告應有部分1/12=1,061,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5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