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424號聲請人 郭譿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法第1156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郭信益 於民國100年4月25日死亡,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惟被繼承人郭信益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花蓮縣花蓮市○○里○○鄰○○街○號」,有除戶謄本1件附卷可稽,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