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318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楊仁寬 被告 曾桂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苗小字第3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0年8月30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張哲豪通譯孫名慧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62元,及其中新臺幣29,074元部分自民國10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件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張哲豪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