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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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昕汝 (原名 邱雅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卡號。
二、請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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