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118號聲明人 劉帝佑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鍾雪琴 (女,民國58年10月2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巷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14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鍾雪琴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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