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160號聲明人 傅瓊慧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傅士銘 (男,民國62年6月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傅○○、母親張○○分別於108年11月8日、95年10月25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傅士銘於113年9月18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傅士銘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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