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柄澤康喜 相對人即債務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日圓伍拾肆萬叁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