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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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陳瑞龍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2,516,309元【計算式:43-7地號土地面積512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4744元÷3×1(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94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22,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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