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玉真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被告 林繼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周育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