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智賢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歐志賢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陳順輝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