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7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7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746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碧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74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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