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36號原告 張瑋晟
陳葭華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綠鴻 律師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 王舜弘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987元。惟查:本件依原告2人起訴聲明第1、2項記載,係「各別」請求被告王舜弘給付1,561,009元,或「各別」請求被告王舜弘、 蘇暐翔 連帶給付1,561,009元,且原告2人主張其等2人請求損害賠償為同一債權,給付為可分(參見起訴狀第6頁),故原告張瑋晟、陳葭華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各別」計算,方為適法,即應分別核定為1,561,009元、1,561,009元,應依序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16,543元,原告2人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086元,僅繳納31,987元,尚欠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本院即以原告2人具名起訴先後次序認定而駁回原告陳葭華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