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23號原告 劉淑媛 被告 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18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800元,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1年11月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足額裁判費而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