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法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曹德瑋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德瑋係被告法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法米公司)負責人,於臉書社群網站經營「Frami法米韓國童裝」購物社團,並同時管理臉書社群網站上暱稱「法米小幫手」及「FramiBaby法米韓國童裝」之帳號;另告訴人 李惠玉 (下稱李惠玉)亦有在網路經營販賣韓國童裝。詎被告曹德瑋為經營網站需求,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2日23時許,在不詳地點,未經李惠玉同意或授權,連結網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至李惠玉以臉書社群網站帳號「ChuWa」經營之童裝購物社團網頁上,將李惠玉於107年9月3日0時
4分許(韓國時間為1時4分許),在韓國南大門夜間市集某服飾店自行以手機拍攝創作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並於同年月10日張貼之「閉眼粉、閉眼白」照片攝影著作,擅自下載重製於自己之電腦設備後,並將上開攝影著作公開傳輸於「Frami法米韓國童裝」購物社團網頁上,且改作照片名稱為「小兔粉、小兔白」,使不特定人點選該網頁後即可瀏覽上開非法重製之照片攝影著作,以此方式侵害李惠玉就上開攝影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嗣因李惠玉瀏覽「Frami法米韓國童裝」購物社團網頁發覺遭被告曹德瑋盜用照片,有在自己經營童裝購物社團網頁上留言提及此事,被告曹德瑋瀏覽後心生不滿,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107年9月15日至同年月17日之間某時,在「法米」粉絲團專頁動態時報此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空間,張貼「被公主娃氣到,吃完哈根大隻又回去睡了一輪,老闆現在立馬補一下今天的進度!還有好多褲子和衣服阿阿阿阿」之文字,並於暱稱「 陳冠伶 」之網友留言發問「Whos公主蛙?」時,回覆稱「對那個店家的暱稱啦!」、「他公主病阿,他降價就是回饋客人好棒棒,別人降價就是便宜行事的賣家,對自己的販售商品隨意不用心!」等文字,且在「FramiBaby法米韓國童裝」粉絲團專頁動態時報,張貼「還是PO一下避免別人覺得我們搭火車就可以到韓國#謠言止於智者#始於智障」等文字,影射代表李惠玉之臉書社群網站「ChuWa」暱稱帳號公主蛙之人為公主病,及影射李惠玉為智障,使李惠玉深覺受辱,足以貶損李惠玉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曹德瑋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並請求將被告法米公司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之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曹德瑋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該等犯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曹德瑋與李惠玉調解成立,且李惠玉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又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李惠玉對被告曹德瑋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被告法米公司,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