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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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宇萱選任辯護人陳怡彤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宇萱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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