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清標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清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