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再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陳張美霞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張美琴 間因105年度再更一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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