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蔡榮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廖禾豐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王本源法官王怡雯法官周群翔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