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白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秀惠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01冠昌水泥製品加工廠(負責人: 廖姿詒 )聯邦銀行嘉義分行111年1月15日1,000,000元0000000白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