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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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原簡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寶玉選任辯護人楊俊鑫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7307號、第3730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617號、第9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寶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事項。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附件附表補充更正如附表一所示,有關被害人 向梓 源、邱竹
英遭詐騙部分,其時間、地點、事實及證據等均分別補充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8行「並告知該帳戶提款卡密碼」之
記載更正為「並更正該帳戶提款卡密碼為其所指定之密碼」。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第3至7行「而告訴人 吳姿婷 、林育
興、 謝蓉羅季 羚、 江雨涵梁筱 珊、 陳亭君 及被害人 廖鎧林靖婕 因遭詐騙,而分別匯款入被告前開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詳見附表)等情,亦據告訴人吳姿婷等7人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據證人廖鎧、林靖婕證述明確」之記載補充更正為「而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因遭詐騙,而分別匯款入被告前開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詳見附表)等情,亦據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於警詢時指訴綦詳」。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提出車手 劉子豪簡廷宇 對被告之道歉信及和解書、被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等資料並具狀辯稱:車手劉子豪、簡廷宇曾向被告道歉,由此被告是遭到詐騙集團詐騙而未參與詐騙集團,被告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又被告與自稱「陳小姐」之人聯絡,並相信「陳小姐」之話術而遭詐騙,才會將含有個人資料之身分證正反面及帳戶拍給「陳小姐」並將帳戶寄出;後經銀行來電表示匯錯款項之情事,被告打165反詐騙專線詢問,並向銀行掛失、報案,進而提出告訴;被告之工作為教籃球之代課老師,屬思想較為單純之人,對詐欺集團之話術無察覺才會受騙,對於存摺、提款卡暨密碼交付他人,可能被詐騙集團利用充作詐騙他人之工具亦無認識云云。並聲請調查證據如下:㈠以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查詢「林森聯合會計事務所」及「誠森聯合會計事務所」,是否有與被告類似之案件㈡函調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之被告報案相關資料㈢函調被告108年4月26日之165反詐騙專線報案紀錄㈣函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是否有其他人遭詐騙集團以「林森聯合會計事務所」及「誠森聯合會計事務所」實行詐騙之情形㈤函調宅急便公司以交貨便服務代碼「Z00000000000」為檢索條件,是否有其他人與被告有相同遭詐騙之情形。惟查:被告與自稱「陳小姐」之詐騙集團成員完全未曾謀面,雙方均僅以Line聯絡,確認兼職內容等情,均顯與一般常理相違,且被告亦曾懷疑「這好像詐騙集團」、「怕被盜用、拿去做違法的事」、「確定不會盜用帳戶做非法事宜?」此有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且被告具有代課老師之工作經驗,故尚難謂被告於其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對幫助詐欺集團之犯罪結果所生助益全然無所知悉,是以辯護人上開所辯,顯無理由。本案被告之幫助詐欺犯行,事證明確,依現存證據,已足認被告等犯有本件犯行,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並無不當或顯失公平,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不得為簡易判決之情形,前述事項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辯護人上開聲請調查證據亦無理由,附此敘明。
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617號、第9539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案具有裁判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請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暨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而供幫助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被告無前科,智識程度為碩士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代課老師,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金額及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年輕識淺、思慮不周,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事後已與本案所有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渠等之損失,有本院109年度司原附民移調字第23號調解筆錄、和解書、刑事回告訴狀、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然為保障告訴人之權益,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依附表二所示即調解筆錄內容關於款項分期付款之調解條件履行,以啟自新,並觀後效;被告於緩刑期內如有違反,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前開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謝承勳、劉仕國聲請併辦。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元)┌──┬───┬───────────┬──────┬───────┬─────┬─────┐│編號│相對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戶│匯入金額│證據│├──┼───┼───────────┼──────┼───────┼─────┼─────┤│1│被害人│吳姿婷於108年4月間某日│108年4月26日│國 泰世華 銀行忠│1萬3,000元│國泰世華銀│││吳姿婷│看見其夫分享暱稱「Lina│15時44分許│誠分行帳號2115││行MyATM││││na」之人在臉書佯以張貼││00000000號帳戶││轉帳明細表││││販售蘋果牌XS型行動電話││││1張││││之訊息,遂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洽定交易事宜││││││││,並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2│被害人│廖鎧於108年4月26日看│108年4月26日│國泰世華商業銀│1萬3,000元│網路銀行即│││廖鎧│見臉書暱稱「LUCIALEE│15時21分│行忠誠分行帳號││時轉帳交易││││」之友人分享佯以張貼販││000000000000號││成功資料1││││售蘋果牌XS型行動電話之││帳戶││張││││訊息,遂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洽定交易事宜,││││││││並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3│告訴人│林興於108年4月26日14│108年4月26日│國泰世華銀行忠│1萬8,000元│網路銀行交│││林興│時30分許看見友人在臉書│14時48分許│誠分行帳號2115││易成功資料││││轉傳某不詳友人販售蘋果├──────┤00000000號帳戶├─────┤1張;交易││││牌XSMAX型行動電話之│108年4月26日││1萬8,000元│結果2張││││訊息,遂利用LINE通訊│14時51分許│││││││軟體與對方洽定交易事宜├──────┤├─────┤││││,並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108年4月26日││1萬8,000元│││││示匯款。│15時11分││││├──┼───┼───────────┼──────┼───────┼─────┼─────┤│4│告訴人│謝蓉於108年4月26日15│106年4月26日│國泰世華銀行忠│1萬元│彰化銀行新│││謝蓉│時24分許看見友人在臉書│15時42分許│誠分行帳號2115││臺幣交易明││││轉傳「 陳琪玲 」販售蘋果││00000000號帳戶││細表1張││││牌X型行動電話之訊息,││││││││遂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洽定交易事宜,並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5│被害人│ 羅季羚 於108年4月25日10│108年4月25日│華南商業銀行臺│10萬元│合作金庫銀│││羅季羚│時許,接獲自稱其友人李│13時許│東分行帳號8302││行匯款申請││││ 欣燁 之人來電,要求借款││00000000號帳戶││書代收收據││││10萬元,並佯稱其電話號││││1紙││││碼變更,要求告訴人羅季││││││││羚在LINE通訊軟體加入││││││││其為好友等語,遂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6│被害人│江雨涵108年425日17時│108年4月25日│國泰世華銀行忠│2萬9,988元│郵政自動櫃│││江雨涵│30分許,先後接自稱金│19時9分許│誠分行帳號2115││員機交易明││││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00000000號帳戶├─────┤細表1張、││││郵局人員之人來電,佯稱│108年4月25日││3萬元│國泰世華銀││││其先前上網購物時,因作│19時39分許│││行自動櫃員││││業人員疏失,將導致重複├──────┤││機交易明細││││扣款20筆等語,遂陷於錯│108年4月25日│├─────┤表2張││││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或│19時45分許││3萬元│││││以自動存款機存款入對方││││││││帳戶。│││││├──┼───┼───────────┼──────┼───────┼─────┼─────┤│7│被害人│ 梁筱珊 108年4月25日18│108年4月25日│玉山商業銀行帳│4萬9,987元│告訴人梁筱│││梁筱珊│時17分許,先後接自稱金│19時55分許│號000000000000││珊中國信託││││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號帳戶├─────┤銀行網路銀││││上海銀行行員之人來電,│108年4月25日││4萬9,987元│行交易明細││││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時,│19時58分許│││照片2張、││││因系統有問題,造成產生├──────┼───────┼─────┤永豐銀行網││││10筆相同訂單,且導致│108年4月25日│臺灣銀行天母分│4萬9,987元│路銀行交易││││其個資外洩等語,遂陷於│19時35分許│行帳號00000000││明細表帳片││││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4323號帳戶││2張│││││108年4月25日│├─────┤│││││19時37分許││4萬9,987元││├──┼───┼───────────┼──────┼───────┼─────┼─────┤│8│被害人│林靖婕於108年4月25日19│108年4月25日│臺灣銀行天母分│2萬9,912元│郵局自動櫃│││林靖婕│時50分許,先後接自稱金│20時38分許│行帳號00000000││員機交易明││││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4323號帳戶││細表1張││││中國信託銀行行員之人來││││││││電,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時,因作業人員疏失,將│108年4月25日│玉山商業銀行帳│2萬8,985元│││││訂單誤設為12筆,將導致│20時59分許│號000000000000││││││遭自動扣款等語,遂陷於││號帳戶││││││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9│被害人│陳亭君於108年4月25日17│108年4月25日│合作金庫銀行臺│2萬9,989元│中國信託銀│││陳亭君│時13分許,先後接自稱金│22時6分許│東分行帳號0390││行自動櫃員││││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000000000號帳││機交易明細││││郵局人員來電,佯稱其先│108年4月25日│戶├─────┤表5張、││││前上網購物時,因遭誤設│22時22分許││2萬9,985元│合作金庫銀││││定為VIP,將導致帳戶遭├──────┤││行自動櫃員││││連續扣款等語,遂陷於錯│108年4月25日│├─────┤機交易明細││││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22時48分許││3萬元│表7張││││├──────┤│││││││108年4月25日│├─────┤│││││22時52分許││2萬5,000元│││││├──────┤├─────┤│││││108年4月25日││5,000元││││││22時55分許│││││││├──────┤├─────┤│││││108年4月25日││3萬元││││││23時29分許│││││││├──────┤├─────┤│││││108年4月26日││3萬元││││││0時3分許│││││││├──────┤├─────┤│││││108年4月26日││3萬元││││││0時8分許│││││││├──────┤├─────┤│││││108年4月26日││3萬元││││││0時15分許│││││││├──────┤├─────┤│││││108年4月26日││2萬9,985元││││││0時29分許│││││││├──────┼───────┼─────┤│││││108年4月26日│渣打國際行帳號│2萬9,985元││││││0時38分│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25日││3萬元││││││0時41分││││├──┼───┼───────────┼──────┼───────┼─────┼─────┤│10│被害人│ 向梓源 於108年4月22日22│108年4月26日│華南商業銀行臺│2萬9,985元│自動櫃員機│││向梓源│時許接自詐騙集團來電,│0時36分│東分行帳號8302││交易明細紀││││佯稱因其先前購買肉乾時││00000000號帳戶││錄、帳戶交││││簽收錯誤,設定為續訂,││││易明細││││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云云,遂陷於錯誤│108年4月26日│合作金庫銀行臺│3萬元│││││而依對方指示匯款。│0時49分│東分行帳號0390││││││││000000000號帳││││││││戶│││├──┼───┼───────────┼──────┼───────┼─────┼─────┤│11│被害人│ 邱竹英 於108年4月20日14│108年4月25日│華南商業銀行臺│9萬7000元│告訴人提供│││邱竹英│時許,先後接自假冒電信│14時35分許│東分行帳號8302││之華南銀行││││局客服人員、偵查隊長及││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檢察官來電,佯稱其身分││││存款憑條1││││證遭盜用涉及洗錢案,需││││份││││配合調查,遂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存款。│││││└──┴───┴───────────┴──────┴───────┴─────┴─────┘附表二:
┌───┬───────┬─────────────────────┐│被害人│給付之總額(新│給付之方式│││臺幣)││├───┼───────┼─────────────────────┤│ 林育興 │餘款2萬7,800元│自民國109年5月起每月5日前按月分期給付1仟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7307號108年度偵字第37308號被告曾寶玉女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卑南族原住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寶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出售、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且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竟均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4月21日23時18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統一便利商店福愛門市內,以交貨便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洪○哲」,並告知該帳戶提款卡密碼。而該詐騙集團於取得上開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罪聯絡,於附表所列時間,以附表所列方式詐騙附表所列之人,致附表所列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列匯款時間,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各匯款或存入如附表所列款項至曾寶玉如附表所列帳戶內,然前開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附表所列之人驚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姿婷、林育興、謝蓉、羅季羚、江雨涵、梁筱珊、陳亭君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曾寶玉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於108年4月16日、17日上網找兼職機會,搜尋到一兼職廣告,對方自稱「陳小姐」,並在LINE軟體告訴伊,其為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內容即幫公司企業節約成本,並要求伊提供帳戶幫忙節稅,每提供1個帳戶每月可獲3萬元,分3期支付,每期10天,且寄出帳戶後第3天便會先支付第1個月第1期薪資1萬元給伊,伊因相信對方,而一起寄出前開帳戶及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7個帳戶給對方,伊並未詐欺云云。經查:
㈠前開國泰世華銀行、華南銀行、臺灣銀行、玉山銀行、合庫
銀行及渣打銀行帳戶均係被告所開立,有各該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而告訴人吳姿婷、林育興、謝蓉、羅季羚、江雨涵、梁筱珊、陳亭君及被害人廖鎧、林靖婕因遭詐騙,而分別匯款入被告前開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詳見附表)等情,亦據告訴人吳姿婷等7人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據證人廖鎧、林靖婕證述明確,且有渠等所提出如附表所列之單據足佐,堪信被告前開國泰世華等6個帳戶確經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實施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之用無訛。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個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攸關個人
財產利益之保障,其專屬性甚高,且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開立個人金融帳戶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或公司行號實無借用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必要,又被告對交付對象之真實姓名,甚或該公司營業處所之地點、公司實際名稱等均一無所悉,即應對方要求任意交付前開數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此等情事有悖於常情。參以現今詐欺集團亦常以應徵、兼職工作、質押借款、辦理貸款為由,誘使他人提供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以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經坊間書報雜誌、影音媒體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而為眾所周知之情事,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亦應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而被告為成年人,自應具有相當之常識,依其智識能力,其等對收取帳戶之人不自己開立帳戶卻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舉,豈能無疑。況被告係於對方稱提供之帳戶係兼職性質,且用於企業節稅,只需要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予對方,提供任何勞務,一本帳戶每10日即可領取1萬元報酬,實有悖於現今社會常情,是被告對於其所交付如附表所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將有可能會被利用作為實行財產犯罪之不法目的使用應有所預見,本案縱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該詐欺集團取得附表所列帳戶係用以何種犯罪,然被告在交付附表所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他人時,已有預見其等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遭他人不法使用,藉以方便取得贓款及掩飾詐欺犯行不易遭人查緝之情形存在,仍不違背其之本意,足認被告有幫助該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委無足採,實難據為免責之事由,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提供前開國泰世華銀行等帳戶之行為,致告訴人吳姿婷等7人及被害人廖鎧、林靖婕2人均遭他人詐欺而匯款,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檢察官洪三峯附表(幣別:新臺幣/元)┌──┬────┬───────────┬──────┬───────┬─────┬─────┐│編號│相對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戶│匯入金額│證據│├──┼────┼───────────┼──────┼───────┼─────┼─────┤│1│吳姿婷│吳姿婷於108年4月間某日│108年4月26日│國泰世華銀行忠│1萬3,000元│國泰世華銀││││看見其夫分享暱稱「Lina│15時44分許│誠分行帳號2115││行MyATM││││na」之人在臉書佯以張貼││00000000號帳戶││轉帳明細表││││販售蘋果牌XS型行動電話││││1張││││之訊息,遂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洽定交易事宜││││││││,並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2│廖鎧(未│廖鎧於108年4月26日看│108年4月26日│國泰世華商業銀│1萬3,000元│網路銀行即│││告訴)│見臉書暱稱「LUCIALEE│15時21分│行忠誠分行帳號││時轉帳交易││││」之友人分享佯以張貼販││000000000000││成功資料1││││售蘋果牌XS型行動電話之││號帳戶││張││││訊息,遂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洽定交易事宜,││││││││並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3│林興│林興於108年4月26日14│108年4月26日│國泰世華銀行忠│1萬8,000元│網路銀行交││││時30分許看見友人在臉書│14時48分許│誠分行帳號││易成功資料││││轉傳某不詳友人販售蘋果├──────┤000000000000├─────┤1張;交易││││牌XSMAX型行動電話之│108年4月26日│號帳戶│1萬8,000元│結果2張││││訊息,遂利用LINE通訊│14時51分許│││││││軟體與對方洽定交易事宜├──────┤├─────┤││││,並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108年4月26日││1萬8,000元│││││示匯款。│15時11分││││├──┼────┼───────────┼──────┼───────┼─────┼─────┤│4│謝蓉│謝蓉於108年4月26日15│106年4月26日│國泰世華銀行忠│1萬元│彰化銀行新││││時24分許看見友人在臉書│15時42分許│誠分行帳號2115││臺幣交易明││││轉傳「陳琪玲」販售蘋果││00000000號帳戶││細表1張││││牌X型行動電話之訊息,││││││││遂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洽定交易事宜,並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5│羅季羚│羅季羚於108年4月25日10│108年4月25日│華南商業銀行臺│10萬元│合作金庫銀││││時許,接獲自稱其友人李│13時許│東分行帳號8302││行匯款申請││││欣燁之人來電,要求借款││00000000號帳戶││書代收收據││││10萬元,並佯稱其電話號││││1紙││││碼變更,要求告訴人羅季││││││││羚在LINE通訊軟體加入││││││││其為好友等語,遂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6│江雨涵│江雨涵108年425日17時│108年4月25日│國泰世華銀行忠│2萬9,988元│郵政自動櫃││││30分許,先後接自稱金│19時9分許│誠分行帳號2115││員機交易明││││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00000000號帳戶├─────┤細表1張、││││郵局人員之人來電,佯稱│108年7月25日││3萬元│國泰世華銀││││其先前上網購物時,因作│19時39分許│││行自動櫃員││││業人員疏失,將導致重複├──────┤││機交易明細││││扣款20筆等語,遂陷於錯│108年4月25日│├─────┤表2張││││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或│19時45分許││3萬元│││││以自動存款機存款入對方││││││││帳戶。│││││├──┼────┼───────────┼──────┼───────┼─────┼─────┤│7│梁筱珊│梁筱珊108年4月25日18│108年4月25日│玉山商業銀行帳│4萬9,987元│告訴人梁筱││││時17分許,先後接自稱金│19時55分許│號000000000000││珊中國信託││││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號帳戶├─────┤銀行網路銀││││上海銀行行員之人來電,│108年4月25日││4萬9,987元│行交易明細││││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時,│19時58分許│││照片2張、││││因系統有問題,造成產生├──────┼───────┼─────┤永豐銀行網││││10筆相同訂單,且導致│108年4月25日│臺灣銀行天母分│4萬9,987元│路銀行交易││││其個資外洩等語,遂陷於│19時35分許│行帳號00000000││明細表帳片││││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4323號帳戶││2張│││││108年4月25日│├─────┤│││││19時37分許││4萬9,987元││├──┼────┼───────────┼──────┼───────┼─────┼─────┤│8│林靖婕(│林靖婕於108年4月25日19│108年4月25日│臺灣銀行天母分│2萬9,912元│郵局自動櫃│││未告訴)│時50分許,先後接自稱金│20時38分許│行帳號00000000││員機交易明││││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4323號帳戶││細表1張││││中國信託銀行行員之人來││││││││電,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時,因作業人員疏失,將│108年4月25日│玉山商業銀行帳│2萬8,985元│││││訂單誤設為12筆,將導致│20時59分許│號000000000000││││││遭自動扣款等語,遂陷於││號帳戶││││││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9│陳亭君│陳亭君於108年4月25日17│108年4月25日│合作金庫銀行臺│2萬9,989元│中國信託銀││││時13分許,先後接自稱金│22時6分許│東分行帳號││行自動櫃員││││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0000000000000││機交易明細││││郵局人員來電,佯稱其先│108年4月25日│號帳戶├─────┤表5張、││││前上網購物時,因遭誤設│22時22分許││2萬9,985元│合作金庫銀││││定為VIP,將導致帳戶遭├──────┤││行自動櫃員││││連續扣款等語,遂陷於錯│108年4月25日│├─────┤機交易明細││││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22時48分許││3萬元│表7張││││├──────┤│││││││108年4月25日│├─────┤│││││22時52分許││2萬5,000元│││││├──────┤├─────┤│││││108年4月25日││5,000元││││││22時55分許│││││││├──────┤├─────┤│││││108年4月25日││3萬元││││││23時29分許│││││││├──────┤├─────┤│││││108年4月26日││3萬元││││││0時3分許│││││││├──────┤├─────┤│││││108年4月26日││3萬元││││││0時8分許│││││││├──────┤├─────┤│││││108年4月26日││3萬元││││││0時15分許│││││││├──────┤├─────┤│││││108年4月26日││2萬9,985元││││││0時29分許│││││││├──────┼───────┼─────┤│││││108年4月26日│渣打國際商業銀│2萬9,985元││││││0時38分│行帳號00000000││││││││069167號帳戶││││││├──────┤├─────┤│││││108年4月25日││3萬元││││││0時41分││││└──┴────┴───────────┴──────┴───────┴─────┴─────┘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原簡 字第 25 號判決(109.08.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原簡上 字第 20 號(109.11.25)[撤回上訴]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原簡附民 字第 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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