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487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相對人 王能宗
王明治 王佑二 王金鄉 王福良 王福章 汪世南 王志揚 王志弘 王劉水 劉滄洋 林進煙 林進泳 林進同 陳淑美 陳梅芬 陳柏翰 中國青年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樹松 (清算人)相對人 王金塗
王德國 王玉雲 王福祥 楊美華 李婉莉 李婉榕 李婉珍 李文君 李福明 黃 李玉霞 王裕勝 王仕蘋 王仕馨 王 林愛謹 王宗義 王宗仁 王宜君 洪金鈴 洪泰興 洪泰坤 李紹華 駱 李金桂 李政皇 陳屯櫻 陳國安 陳國樟 李秉峯 李宗民 李素芬 張志遠 張倩怡 張月霞 (大陸籍人士) 吳嫌 王 陳美 ( 王清和 之繼承人) 王金忠 (王清和之繼承人) 蔡仁政 ( 蔡王 美雲 之繼承人) 蔡如芬 (蔡 王美雲 之繼承人) 蔡其志 (蔡王美雲之繼承人) 蔡瀚陞 (蔡王美雲之繼承人) 鍾采蓉 ( 王家 琪之繼承人) 鍾麗玲 ( 王家琪 之繼承人) 黃春秀 (王家琪之繼承人) 鍾淑華 (王家琪之繼承人) 鍾聖華 (王家琪之繼承人) 鍾年豐 (王家琪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王能宗等64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所示分割前之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3,344元、登報費1,050元及測量費6,000元,合計330,394元,由聲請人依分割前之權利範圍比例(29,048/62,720)負擔153,018元,餘177,376元,應由相對人王能宗等64人各依分割前之權利範圍比例負擔如附表所示金額,是相對人王能宗等64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許麗惠附表:
┌─────┬────┬─────────┬───────────────┐│編號│相對人│判決附表一所示分│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金額(元)│││姓名│割前之權利範圍││├─────┼────┼─────────┼───────────────┤│1│王能宗│8/1568│1,686││││││├─────┼────┼─────────┼───────────────┤│2│ 王陳美 │被繼承人王清和之│連帶賠償1,686││3│王金忠│8/1568 公同 共有│││││││├─────┼────┼─────────┼───────────────┤│4│王明治│8/1568│1,686│├─────┼────┼─────────┼───────────────┤│5│王佑二│15/320│15,487│├─────┼────┼─────────┼───────────────┤│6│王金鄉│8/1568│1,686│├─────┼────┼─────────┼───────────────┤│7│王福良│37/1280│9,550│├─────┼────┼─────────┼───────────────┤│8│王福章│37/1280│9,550│├─────┼────┼─────────┼───────────────┤│9│汪世南│37/1280│9,550│├─────┼────┼─────────┼───────────────┤│10│王志揚│37/2560│4,775│├─────┼────┼─────────┼───────────────┤│11│王志弘│37/2560│4,775│├─────┼────┼─────────┼───────────────┤│12│王劉水│26/320│26,845│├─────┼────┼─────────┼───────────────┤│13│劉滄洋│26/320│26,845│├─────┼────┼─────────┼───────────────┤│14│林進煙│8/320│8,259│├─────┼────┼─────────┼───────────────┤│15│林進泳│8/320│8,259│├─────┼────┼─────────┼───────────────┤│16│林進同│8/320│8,259│├─────┼────┼─────────┼───────────────┤│17│陳淑美│24/2880│2,754│├─────┼────┼─────────┼───────────────┤│18│陳梅芬│24/2880│2,754│├─────┼────┼─────────┼───────────────┤│19│陳柏翰│35/2880│4,015│├─────┼────┼─────────┼───────────────┤│20│中國青年│133/2880│15,258│││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1│王金塗│被繼承人 王文傳 之10│連帶賠償10,325││22│王德國│/320公同共有│││23│王玉雲││││24│王福祥││││25│楊美華││││26│李婉莉││││27│李婉榕││││28│李婉珍││││29│李文君││││30│李福明││││31│黃李玉霞││││││││├─────┼────┼─────────┼───────────────┤│32│王裕勝│被繼承人 王水波 之8/│連帶賠償1,686││33│王仕蘋│1568公同共有│││34│王仕馨│││├─────┼────┼─────────┼───────────────┤│35│ 王林愛謹 │被繼承人 王新傳 之8/│連帶賠償1,686││36│王宗義│1568公同共有│││37│王宗仁││││38│王宜君││││39│洪金鈴││││40│洪泰興││││41│洪泰坤││││42│李紹華││││43│ 駱李金桂 ││││44│李政皇││││45│陳屯櫻││││46│陳國安││││47│陳國樟││││48│李秉峯││││49│李宗民││││50│李素芬││││51│張志遠││││52│張倩怡││││53│張月霞││││54│吳嫌││││55│蔡仁政│││││(即蔡王│││││美雲之繼│││││承人)││││56│蔡如芬│││││(即蔡王│││││美雲之繼│││││承人)││││57│蔡其志│││││(即蔡王│││││美雲之繼│││││承人)││││58│蔡瀚陞│││││(即蔡王│││││美雲之繼│││││承人)││││59│鍾采蓉│││││(即王家│││││琪之繼承│││││人)││││60│鍾麗玲│││││(即王家│││││琪之繼承│││││人)││││61│黃春秀│││││(即王家│││││琪之繼承│││││人)││││62│鍾淑華│││││(即王家│││││琪之繼承│││││人)││││63│鍾聖華│││││(即王家│││││琪之繼承│││││人)││││64│鍾年豐│││││(即王家│││││琪之繼承│││││人)│││├─────┼────┼─────────┼───────────────┤││││合計177,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