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甲○○人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85號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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